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房产纠纷律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Z高人民I法I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I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次数用完API KEY **过次数限制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2)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3)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6)因户I口迁移引起的纠纷。【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次数用完API KEY **过次数限制
《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亦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现系争房屋已具备配套商品房交易过户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房产律师,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三被告认为系争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价格,但三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争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对于三被告这一主张不予采信。法I院依法判I决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1、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众所周知,受国家/当地**政策限制,动迁房上市交易有严格的限制。动迁、拆迁房售卖时多数情形下是在没有产证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价格相对较低。往往约定符合过户条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房产市场处于上升趋势,在支付购房款后至符合过户条件期间,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可能会再将该房屋出卖给*三人并办理过户。此时,由于卖方已将房屋过户至*三人,在先买受人则无法在要求卖方履行过户义务。无疑买受人将受到重大损失。2、因卖方无理拒绝配合过户或要求加价而产生纠纷的风险。卖方拿到房产证后,往往涉案房屋的价格已经大幅上涨,此时卖方惯常做法是找各种借口拖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或直接要求增加房屋价款。无疑会产生纠纷。这种风险是实务中发生纠I纷多的。 次数用完API KEY **过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