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裁判要点】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才表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不予支持。另外,父母只是对子女的购房行为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次数用完API KEY **过次数限制
夫妻双方均主张共有房屋产权,一方可以高价取得房产,并补偿另一方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内购买房产,如不能证明系以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深圳的离婚财产分割,则所购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想取得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愿以**评估价的价格取得房产,并对价支付给另一方,且不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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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房屋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其价值应由夫妻双方共享
【裁判要点】
扩建房屋属于添附,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主物所有人,但该添附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扩建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其价值应由夫妻双方共享。
【观点】
一方的房产于婚后装修、改建、扩建的产权认定和处理。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婚**方的房产于婚后装修的,房屋产权人应根据装修部分价值,对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
一方房产于婚后改建或扩建的,要区分一般改建还是重大改建。一般维修或改建,不影响房屋产权;但在离婚时,要给另一方补偿。如属重大改建,可以认定重新建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对原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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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由于国民没有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的习惯,而且双方父母经常帮助子女出资,又不注明出资性质,子女感情好时无所谓,子女离婚时引发争议不断。
家事法库将离婚时房产分割分成四种主要情形进行梳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婚**方或双方出资购房、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购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梳理归纳只具有参考意义,具体办案时需要根据案情不同依法处理。
(一)部分婚**方或双方出资购房一、婚**人出资(一)无*款或者婚前已经还清*款
1、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
判*: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适当照顾出资方的利益。
3、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首先要认定是否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有,则属于非出资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二)婚**方付首付,婚后还贷。
首先要说明的是,婚后无论谁实际还贷,均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1、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判*: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由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3、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名下。
判*: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要判断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如果有,则婚前首付部分属于非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如果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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